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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柏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益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男  
            鄭郁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