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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穎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查聲請狀所附之聲證一並未包含「事實及理由(三)」中所提及之第7條第3項,無從辨識所涉請求是否實在,故有另行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