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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岩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沄匠設計有限公司、凱吉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第二點應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