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春發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聲請人應自行查明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代理人嚴立煌死後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並向法院據實陳報。若有,請提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