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件:
債務人廖家麒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6,41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