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鍾悠佳
鍾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一、 緣債務人鍾旻諺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鍾悠佳、鍾怡君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9,52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鍾旻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鍾悠佳、鍾怡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