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參拾萬零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01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年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年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年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緣
相對人李燕珍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5日、105年3月25日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2份,而向
聲請人借貸(證一、證二),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整、②肆佰萬元整、③肆佰玖拾伍萬元整;其中2筆借款①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整、②肆佰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92%計算(約定按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計算,定儲指數為1.72%),借款③肆佰玖拾伍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07%計算(約定按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35%計算,定儲指數為1.72%,證三)。
相對人並約定上開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聲請人得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證一契約頁5,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另就借款③肆佰玖拾伍萬元整,約定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證二契約頁4,一般條款第6條);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得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證一契約頁5,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證二契約頁6,第11條第2項第7款)。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
迄今仍有本金8,300,329元、利息及
遲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業經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之(證五)。相對人之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爰依
民法第318條第1項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釋明文件:如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