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嘉萱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嘉萱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就原告主張「
被告承認挪用公款44617元」部份,請重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
聲請狀所附之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7184號判決中,僅有文字敘述,故有請聲請人補正向相對人請求返還新臺幣44167元之相關釋明文件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