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應收取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