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自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