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債務人    朱偉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九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