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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昱妃  
            鄭韶華  
一、債務人王昱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期(月)計算之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昱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韶華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