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尤志田
相 對 人
鄭韶華
一、債務人王昱妃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期(月)計算之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昱妃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韶華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