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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薛泓哲即宇陞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科廷即材料間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材料間設計工作室(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兩造簽章之工程轉包契約等),並請提出完整之「道具吊掛作業採購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