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科廷即材料間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獨資商號材料間設計工作室(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
兩造簽章之工程轉包契約等),並請提出完整之「道具
暨吊掛作業採購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