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