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誠即宏康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證物二設備殘值明細(因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日聲請狀未有該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