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至今已累積繳納新臺幣2,23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匯款紀錄)。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