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陳翔玢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01685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提出之對帳表無從無從得知是否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