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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進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姓名為高進韋,抑或高進章?請具狀更正正確姓名。
三、提出聲證5分期付款協議書經相對人簽名或蓋章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