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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有偶室內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府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府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景林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