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6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