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計算,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