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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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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郭亮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澤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無從得知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Line用戶「山岳黃總」之身分,及其有權代表相對人公司洽定薪資之釋明文件。
二、查相對人楊澤世僅為公司代表人,請釋明其應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之主張釋明程度不足,故仍有補正必要),並應就主張提出可供本院形式審查之證據;如僅以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並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