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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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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逸宏  
相  對  人  
債務人    好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