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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盧業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