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葉維迪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吳秉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