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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相  對  人  
債務人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36,8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