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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羅秀環  
相  對  人  
債務人    享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侑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7,81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d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