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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債務人    胡家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滯納金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