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聯宏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仕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就各期報酬數額,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如發票、請款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