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提出相對人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岳品宏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據票據關係(支票)請求給付票款,僅能請求自
退票日起算利息。依聲請人提供之退票理由單(票據號碼HLA0000000)所示,退票日為114年3月3日,則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並更正請求標的(具體陳明各別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