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玉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6,88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6,88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因原請求標的不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