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6,88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6,88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因原請求標的不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