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文聖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議賢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