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李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一)、緣債務人蕭畢威於民國109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李秀滿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1萬0,44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蕭畢威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5萬9,11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秀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