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參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