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3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二‧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