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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郝秀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滯納金究為新臺幣3,300元?抑為3,600元?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