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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怡婷、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債權餘額新臺幣7,517,717元之帳款明細或
    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