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怡婷
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