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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惠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償還契約書」,其中債務人姓名係以電腦繕打,亦無本人另行簽名或蓋章,形式上無從辨識是否係債務人本人所為及本人知悉債權讓與事實與否。聲請人應另行提出其他足資釋明「債權讓與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