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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李惠君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
所附之「
債權讓與
暨
償還契約書」,其中
債務人
姓名係以電腦繕打,亦無本人另行簽名或蓋章,形式上無從辨識是否係債務人本人所為及本人知悉債權讓與事實
與否
。聲請人應另行提出其他足資釋明「債權讓與事實已
合法通知
債務人」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