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與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之掛帳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維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