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李政憲業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死亡,請查明並陳報其新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更正
聲請狀;如相對人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而有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則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
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仍有對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