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嘉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第一項是否為「相對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586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