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附件:
債務人簡君誼前於民國107年04月17日向
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嗣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
惟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4,19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