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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簡君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債務人簡君誼前於民國107年04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4,19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