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47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佳玲(原名李紫 洵)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違約金是否更正以3期為限?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