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3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甘明祥(即甘啓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甘啓賢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捌佰貳拾陸元之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甘啓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