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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盤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明耀、駱蘭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駱蘭華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