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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承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獨資商號藏狼空間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商號統編及負責人李承修之姓名、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