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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賴昱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曾佩芸、陳宏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位所載之「逾期六個月以內原利率百分之…」,其中之「原利率」是否為利息之年息(即前述利率)?如是,請提出更正為「前述利率」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