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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李志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2日聲請狀所附證一合約書乙方為「和益眼鏡」,自然人「李志雄」。倘為獨資商號,聲請人應以「李志雄即和益眼鏡行」為聲請人,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名及印文之聲請狀,並提出「和益眼鏡」之商業登記資料釋明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