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64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2日
聲請狀所附證一合約書乙方為「和益眼鏡」,
非自然人「李志雄」。倘為
獨資商號,聲請人應以「李志雄即和益眼鏡行」為聲請人,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名及印文之聲請狀,並提出「和益眼鏡」之商業登記資料釋明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