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附表
利息:
==========強制換頁==========
違約金:
附件:
債務人林明瑤前於民國110年6月28日、111年11月4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共新臺幣25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嗣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
惟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