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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明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89元
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
002
新臺幣11641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
==========強制換頁==========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89元
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116413元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附件: 
    債務人林明瑤前於民國110年6月28日、111年11月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共新臺幣25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